呼和浩特诚信可信的合同纠纷律师找哪个?马旭办案经验足,专业务实办案更靠谱

2026-09-09 16:02   58次浏览
价 格: ¥ 9999

在呼和浩特法律服务市场,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多年的马旭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态度,依托扎实的民商事法律功底,为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处理大量合同相关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面对大量案情盘根错节的商事争议案件,他沉淀了充足的实务处置经验,凭借稳定的案件处理质量,收获不少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一、核心执业信息

马旭律师,执业地区为内蒙古呼和浩特,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担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涉外民商事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自2017年3月起,马旭律师便在该律所开展执业工作,秉持“研判合同争议、破解办案难点、落地解决商事纠纷”的执业特色,持续为客户输出商事法律服务。

二、专业领域与执业积淀

马旭律师的业务重心集中在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争议解决,同时兼顾政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配套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马旭律师长期聚焦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化解工作,善于拆解错综复杂的商事法律关系,挖掘案件背后的核心争议焦点。

商事交易过程当中,买卖、承揽、工程施工、股权合作等各类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不少案件存在缺少书面合同、交易约定模糊、证据材料零散、账目混乱等现实困境。马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从合同文本细节、实际履约事实、本地交易习惯以及法律构成要件多角度入手,结合法律大数据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帮助当事人预判案件走向,梳理案件突破口,规避诉讼当中潜在风险。

在商事合同纠纷细分业务上,马旭律师覆盖多类常见商事争议。针对买卖、承揽、服务、租赁合同纠纷,擅长处理货款、服务费、租金追索,处理货物质量争议、设备返还、合同终止清算类问题,面对口头交易、约定不清的现实难题,会系统梳理对账凭证、往来沟通记录,帮助当事人完善证据链条,助力企业追回欠款,减少经营损失。

面对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熟悉施工、分包、转包、劳务协议带来的各类矛盾,处理工程款结算、质保金返还、工期违约、工程增量签证、施工合同解除相关案件,熟悉工程行业交易惯例以及司法裁判规则,处理结算依据不足、举证难度大、账目混乱等行业常见问题。

对于股权合作、投融资、企业合伙类合同纠纷,处理股权转让、投资合作、联营合伙、项目合作协议衍生的股权交割、出资违约、收益分红、投资退款、合作清算等争议,结合商事交易的实际背景与合同本意,妥善处置企业经营投资层面的复杂纠纷。

同时,马旭律师也处理多主体参与、多层级交易、混合及无名合同带来的疑难复合纠纷,厘清多方主体权利义务,提示商事交易的漏洞风险。除此之外,还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政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完成法律咨询、合规审查、风险防控、制度完善、专项法务支持等工作,也可处理房地产相关合同争议、劳动用工合同纠纷,开展企业用工合规审查,化解劳资矛盾。

在处置争议的手段选择上,马旭律师不会局限于单一诉讼途径,会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灵活组合协商调解、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不同方案。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实现债权追索、损失赔偿、权益确权,也可以推动双方调解协商,帮助当事人压缩维权周期,降低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妥善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商事矛盾。

凭借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办案积累,马旭律师多次获得律所内部评优,先后获评2020年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能力与服务质量得到行业层面的肯定。

三、经典办案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纠纷

原告为鑫某公司,被告为豪某公司,双方签署石英采购合同,后续签订四份调价补充协议,调整货物数量以及单价,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4505300元。合同约定,若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需要赔付直接、间接损失,同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逾期付款同样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4年5至8月原告完成全部供货,2025年4月28日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经支付18620200元货款,尚欠部分款项。原告就其中一部分货款向保险公司申报贸易信用险理赔,本案当中仅主张剩余2928700元货款。案涉货款付款期限在2025年7月28日届满,被告对欠付本金金额予以认可。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并且承担本案律师费。被告抗辩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偏高,申请法院予以调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按时足额给付货款,对本金诉求予以支持。因为原告没有提交对应证据证实逾期付款带来的实际损失,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对违约金标准予以酌定调整,以欠付货款作为基数,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针对律师费诉求,法院认为合同仅约定产品质量违约场景下由乙方承担律师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情形下律师费承担规则,律师费也不属于诉讼必要支出,该项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对应货款以及调整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律师费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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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佣金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正某地产公司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筑某经纪公司为原审原告,创某实业公司为案件关联第三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筑某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双方于2011年签订楼盘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佣金由两部分构成,包含全部房屋销售额3%的基础佣金,同时住宅、商业及车库溢价部分按照不同比例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成,按月完成佣金结算,逾期付款需要计收滞纳金,案涉项目为代理销售。

筑某经纪公司主张一共代理销售房屋1090套,正某地产公司仅仅认可1076套,对余下14套不予确认。筑某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不动产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其中6套房屋确由其代理销售,核算得出有效代销房屋共计1082套。经核算全部应付佣金合计26047989.33元,双方确认已经给付佣金14192688元。正某地产公司提出,姚某收取的1400万元款项应当抵扣本案佣金。经查该笔款项属于创某实业和正某地产公司之间合作开发项目往来款项,创某实业已经另案起诉主张项目利润分配,付款凭证也没有标注款项性质,不足以认定该笔钱款属于销售佣金。

一审阶段,筑某经纪公司诉请判令对方给付欠付销售佣金,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相关费用。正某地产公司抗辩佣金计算基数应当以销售底价为准,争议房屋不属于原告代销,姚某收取的1400万元应当抵扣佣金,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项目属于合伙开发,需要追加合伙人参与案件。案件进入二审之后,上诉人继续坚持上述意见。

一审与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保持一致,案涉销售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结算佣金。结合双方无争议房屋数量以及调取的备案合同证据,认定有效代销房屋1082套,被告称部分房屋属于抵账自售,但未能提交完整证据链条,该意见不予采信。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基础佣金按照全部销售额的3%计提,溢价部分另行进行分成,被告提出仅以底价核算佣金没有合同依据,佣金总额予以确认。案涉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主体,正某地产公司同时面对代理销售、合作开发两层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1400万属于案涉代销佣金,抵扣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已经完成证据核对,接收书面质证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辩论权利,不存在程序瑕疵;本案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用追加项目合伙人参与诉讼。针对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提交请款材料,债务结算金额系诉讼过程中才经法院确认,利息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该项诉求予以驳回,告知原告可以在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判决正某地产公司给付欠付佣金11855301.33元,驳回资金占用费等其余诉求。二审审理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案例三:远程教育服务合同服务费、违约金、维权费用纠纷

原告为机电某学院,被告为奥某教育公司,徐某是被告原内蒙古区域运营主任,也是案涉业务的直接对接负责人。双方签订《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授权服务合同》,后续配套签署22份《项目服务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招生、教学支持服务,被告按照约定给付服务费。双方结算规则约定,原告在平台确认并且打印费用确认函之后,被告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款,逾期需要按日按照应付金额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另行计收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当中写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维权支出。

双方交易流程为被告通过内部OCES系统核算服务费,由原告核对并且打印确认函,收款之后开具发票;2009批次专项招生奖励,不需要走OCES系统,通过被告内部OA流程完成预算审批。原告主张服务费合计2095567.28元。被告提出抗辩,两笔2020年网招服务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7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服务费以及专项奖励费没有经过OCES系统确认,缺少合同依据,明细不够规范,不予认可;徐某已经从公司离职,他的签字和微信沟通记录,不能够代表公司承认欠款。原告提交徐某在职阶段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内部OA审批文件、徐某签字的奖励费确认函、同地区其他合作学校的证人证言,同时提交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的支付凭证以及发票进行举证。

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全部欠付服务费,分段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款项实际付清,同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以及案件受理费。被告坚持时效、单据效力、离职员工行为效力、维权费用承担方面的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授权服务合同以及配套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对应服务,被告应当足额结算服务费。针对两笔2020年网招服务费,原告只凭借发票开具时间主张时效起算,没有提交可以证明持续催款的有效证据,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该两笔款项不予支持。剩余的奖励费虽然没有通过统一OCES系统办理,但被告内部审批流程、在职负责人签字文件、微信沟通记录、第三方证言能够彼此印证,证实奖励政策真实存在,同时可以确认对应的欠款事实,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作为当时的区域负责人,对接全部案涉业务,在职期间签字、业务沟通属于职务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离职不影响已经确认的债务效力。案涉合同已经对于违约金标准、维权费用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原告诉求符合约定内容,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扣除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应款项,判令被告给付剩余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违约金到实际清偿之日,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以及案件受理费。

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从签订履行到后期清算,每一个环节都潜藏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争议,证据梳理、法律关系辨析、诉讼策略选择都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遇到复杂的商事合同纠纷,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梳理证据材料,规划维权路径,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文转自:/LSSqL2Pra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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