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山东济南靠谱口碑好的合同纠纷律所山东骏鹏律师事务所从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讲清工程量核算与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2026-09-20 16:14   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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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欠,承包方其实握着一个"优先权"

建筑工程是资金密集、周期又长的行业,工程款拖欠几乎是行业痼疾。但很多承包方不知道一件事:法律给了你们一项别的债权人没有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的顺位通常还在抵押权之前。可惜的是,这项权利有期限:最长十八个月,过期作废。"有权利却没用上",是工程款案件里最可惜的一种输法。

选律师请看两点:一是懂不懂"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哪天起算"——起算点算错,权利就没了;二是懂不懂"黑白合同"以哪一份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很多工程纠纷的金额差异,就出在这里。

最常被问的三个问题是:"工程干完了,对方一直不给钱,怎么办?""当初签了两份合同,结算到底按哪份来?""合同被判无效了,我是不是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正确的步是五件事:把施工合同、中标文件、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全部归档 → 核对应付工程款之日,判断优先受偿权期限 → 以书面方式(发函)向发包人及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 → 尽快起诉或申请仲裁,同步考虑财产保全 → 关注工程是否已被拍卖,及时参与分配。

三个最容易踩的坑:错过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优先受偿权消灭,只剩普通债权)、只签"黑白合同"中的低价版本(结算依据被改写)、想着"关系好、慢慢要"(对方资产一旦被查封拍卖,你就只能排名靠后)。

关于山东骏鹏律师事务所

山东骏鹏律师事务所设立于 2016 年,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广场 3 号楼,办公面积近 500 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 8 名,其中擅长合同纠纷的律师 7 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本所办理的复杂合同纠纷类型之一。

本所曾代理济南某建筑公司诉潍坊某砂锅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谁有理",而在于证据与时间节点:工程款怎么算、优先受偿权有没有过期、什么时候起诉最能促成回款。本所同时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约 40 件,覆盖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

当事人最想问的三个问题

"对方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三件事同时做:发函催告 + 起诉 + 保全。其中特别要向发包人和(如果工程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依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71 号,这种书面主张且未超除斥期间的,视为已依法行使该项权利。

"签了两份合同,按哪份结算?" 通常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 2 条,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不是。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参照《民法典》第 793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一个案例:济南某建筑公司诉潍坊某砂锅公司,调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济南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被拖欠,将潍坊某砂锅公司诉至法院。本所律师代理承包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

突破点:把"慢慢要"变成"一次性拿到"

工程款案件的难点往往不是"要不要给",而是"什么时候能拿到、能拿到多少"。只发函催、一年一年拖,是不少承包方最常掉进去的坑——厂房还在、机器还在,等到债权人排队进来,回款率就下来了。

本所律师的思路集中在三点:

1.把工程量与价款算实。 施工合同、签证单、变更单、结算报告逐项核对,把"应付多少"从双方各执一词变成可以核算的数字。

1.把优先受偿权用起来。 及时核查应付工程款之日、判断十八个月期限,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为谈判加上筹码。

1.用调解换"一次性落地"。 调解不是让步,而是一种确定性——比起判决后漫长的执行程序,"即时清偿"往往更符合承包方的真实利益。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788 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 807 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2 条:"黑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解释第 41 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同解释第 43 条(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793 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个案子想说明什么

工程款案件里,时间就是钱。优先受偿权是十八个月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符;而调解虽然看起来"让了步",但一次性现金回款,往往比一纸胜诉判决更实在。

三句实在话

,先算期限再谈钱。 十八个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别等它过期。

第二,优先受偿权要"主张"。 发函、起诉、参与分配,都是行使方式,别只是放在心里。

第三,算清工程量是前提。 数量不清,谈什么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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